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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学或将被追刑责

作者:王亦君 焦敏龙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2021-01-21 分类:信息联播
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亦从重惩治组织指使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组织指使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冒名顶替入学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停考一至三年。

草案共5条,主要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4个条款作相应修改,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将现行教育法中规定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亦从重惩治组织、指使、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组织、指使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栏目编辑:王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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